基本案情:2009年1月23日,被告胡某駕駛皖MER666號轎車沿S101線行駛時,將騎自行車的徐某撞傷。該起事故經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認定,原告徐某和被告胡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徐某的傷情經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經鑒定構成四級傷殘和部分護理依賴。另查,皖MER666號轎車在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但是商業三責險未保不計免賠。因協商不成,徐某將胡某及其承保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費用53萬余元。
保險公司抗辯: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但是皖MER666號轎車在本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的限額是100000元,由于徐某的損失遠遠超過商業三責險限額100000元,被告胡某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扣除10%的免賠率,因此本案商業三責險賠款至多計算即為90000元,但是此前保險公司商業險已經賠付37934元,商業險限額只剩52066元,因此本次起訴本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實際應賠償52066元。
請問:未投保不計免賠,理賠時就應當計算免賠嗎?
蘇義飛律師答:
筆者在實踐中遇到這樣一個案例,以此探討一下商業三責險有關免賠率的計算問題:是“先限后免”還是“先免后限”?
討論焦點:本案的焦點在于未投不計免賠的商業險賠償計算問題,是“先限后免”還是“先免后限”:
第一種觀點:“在投保人未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超過三者險保險金額限額時,計算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向受害方承擔保險金時,應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核定保險賠款,并且保險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例如】機動車方在窮盡交強險限額后應賠償對方損失12萬元,而三者險限額為10萬元,因其未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其絕對免賠率為10%,因此確定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時,應按‘先免后限’順序,而非‘先限后免’:12萬×(1-10%)=10.8萬元(先除去免責部分),因超過限額10萬元(再考慮不應超過限額),故應確定為10萬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投保人未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三者險限額時,在上述例如中應按“先限后免”順序,而非“先免后限”,即10萬×
(1-10%)=9萬元,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則為9萬元。
對此,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從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看:本案的關鍵點集中在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即認為按照他們的理解:“當確認的損失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而保戶又購買了不計免賠率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全額賠償;如果保戶沒有購買不及免賠率,則按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扣除相應的免賠率,當確認的損失沒有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時,則據實扣除相應的免賠率”。實際上按照保險公司的條款規定,會顯然造成兩種不同的理解,即對損失計算免賠率還是對責任限額計算免賠率?不同的理解在不同情況下對保險公司和保戶均各有利弊,而保險公司在不同的情況下采取對己方有利的方式進行理解,這是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平等基本民事原則的
第二、從免責條款告知義務看。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其實是對其賠償責任的一種部分免除的抗辯。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其對未投保不計免賠率的解釋和理解方式已經明確告知投保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成立的理由不充分。
第三、從合同解釋角度看,保險合同系保險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理解。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以及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規定。以上兩種觀點是對該合同條款的不同解釋和理解而發生爭議的,而根據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理解,即作出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應該按照免賠率免賠。但是當確認的損失超出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的解釋,即作出“不論確認的損失是否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據實扣除相應的免賠率后在責任限額內理賠,并且保險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結合筆者開頭所提到的徐某案例,按照第一種觀點的理解,經審理查明被告保險公司在應賠償數額扣除交強險后還剩373161.22元,按照責任劃分被告應賠373161.22元的60%為223896.73元。保險公司應賠償數額的計算應先將確認賠償額中扣除10%的免賠率,即仍為201507.06元,保險公司需要在其商業險限額100000元內全額予以賠償,減去第一次起訴時已經支付的37934元,商業險限額還剩62066元,因此本次起訴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實際應賠償62066元,而非其抗辯意見的520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