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當事人問我,他的家人被對方駕駛員撞死了,事故認定對方是主要責任。交警隊非要求我們調解,結果按照農村標準賠償的給了24萬元,說什么只有交強險,不夠賠,打官司也拿不到錢。但是對方駕駛員為什么至今還正常開車,不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嗎?
蘇義飛律師提醒:對機動車駕駛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但目前很多交警完全忽視法律規定,有意或故意不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對機動車駕駛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其違章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符合下列第一、二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項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項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
(六)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
對前款第一、二項的機動車駕駛員,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機動車駕駛員,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