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該意見中第27條第(5)項明確規(guī)定:“掛靠在單位的私有機動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從主觀上看,掛靠單位管理掛靠車輛,其目的就是使一些個人從事經營的車輛,能納入行業(yè)統一管理的范圍,避免事故的發(fā)生,一旦發(fā)生事故,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從而提高受害人得到賠償的機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
(2001)民以他字第23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我們經研究認為。答復如下:
本案的被掛靠單位湖北洋豐股份有限公司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因此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