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2年7月的一天下午,小辛放學騎車回家,邊騎車邊聽音樂,絲毫沒有注意到前面就是交叉路口。突然,兩個互相追逐的小男孩跑了出來,小辛急忙剎車,但還是把一個小男孩撞倒在地。小辛趕緊把小男孩抱起來送到附近診所,雖然傷勢不重,但也造成了小男孩左小腿骨折。小男孩的父母趕到診所后,支付醫療費5000元。
小男孩父母要求小辛賠償醫療費,小辛說,自己還是學生,沒有那么多錢,小男孩父母說:“你沒錢,你父母有錢,應該由你父母來賠償,趕緊叫你父母過來。”小辛沒有辦法,只好打電話將父母叫過來協商解決。那么,在該起事件中,誰應當承擔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
像小辛這樣“闖禍”后應該怎么辦呢?回答是:雙方父母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小辛邊騎自行車邊聽歌,過交叉路口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撞到小男孩,給小男孩造成了傷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所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小辛的父母是小辛的監護人,因此應由小辛父母承擔小辛承擔的責任。其次,小男孩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疏忽管理放任小孩在公共場所活動,導致小男孩在岔路上玩耍被撞傷,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因此,雙方各負一定責任,應該由雙方分攤5000元醫療費。具體比例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由法院判決。
那么,父母可以用子女的財產來賠償嗎?蘇義飛律師解答:未成年騎車闖禍應將本人和監護人共同列為被告。《民法通則》第133條第2款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款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但單位承擔監護人的除外。也就是說,未成年人損壞他人財產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原則上應該由未成年人進行賠償。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財產,比如別人贈送的錢,父母就可以用未成年人的錢來支付賠償的費用;如果未成年人沒有自己的財產,或者財產不夠進行賠償的,父母就應該用自己的錢來賠償。但如果是單位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包括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以及民政部門,那么即使未成年人闖禍給他人造成了損害,他人也不能要求這些單位進行賠償,只能自己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