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傷案件在整體理賠業務中占比日趨增加,在處理交通事故人傷案件過程中涉及到無名氏的賠償時,受交警部門、民政部門及法院等相關機構的影響,各地在處理方法上均存在被動賠付的情況。
■案情
2009年6月28日,張家口宣化區支公司承保的被保險車輛與一行人相撞,致使行人當場死亡。此事故經宣化縣交警隊認定,被保險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由于該行人無任何聯系方式,交警隊無法與其家人取得聯系,登報啟事后也無人認領。
根據交警隊的要求,被保險人向交警隊支付了死者的喪葬費用7871元,又支付了死亡賠償金8萬元。
2010年,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對于如何處理本案,產生了分歧。
意見一:可以賠付被保險人。依據公安部2005年5月1日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記算。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后,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后,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交警隊按規定執行并無不當。
意見二:不能賠償被保險人。依據交強險第六節第(三)交通事故中死者為無名氏的交強險賠償一節中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交強險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無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的,保險公司可以對已產生的費用如醫療費、喪葬費按照交強險賠償標準憑票據賠償。
■相關案例
此前社會上曾發生過的民政部門代死者為無名氏索賠的案例,而民政部門不是索賠的合法主體保險公司不應向民政部門支付賠款。同樣交警部門也不是索賠的合適主體。
■結論
結合相關案例,人保財險張家口分公司嘗試了一種賠付的新方式,即在張家口地區目前暫無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管理機構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應賠償死亡賠償金,只在限額內賠償已發生的喪葬費用。被保險人支付給交警部門的賠款,可以自行要回或者通過法律手段要回。
在暫無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管理機構情況下,人保財險張家口分公司通過和交警隊溝通,創造性地提出由交警隊指定保險公司保存死者為無名氏的賠償金,既不違反《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也不違反《交強險理賠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