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路面積水,駕車時最怕的就是車輛進水,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導致汽車熄火,甚至發動機損壞。如果沒有投保“涉水損失險”,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將不予理陪,損失由車主自行承擔。因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第六條有明確規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致使發動機損壞”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今年1月25日,溫州一輛奔馳轎車進水導致發動機損壞,該車沒有投保“涉水損失險”,但是,近日溫州市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卻作出這樣的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車主22.6萬元的修理費。
法院認為,涉及的保險公司在車主投保時沒有告知該“免責條款”,所以該條款無效。
對于該判例,溫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一來認為,“充分體現了保護弱勢一方的法律宗旨,對提供格式合同的壟斷一方通過法律手段來平衡雙方力量,從而保護弱勢方的利益”。
奔馳豪車進水損失20多萬元
該奔馳車屬于河南洛陽某置業公司所有。去年4月11日,該置業公司就該奔馳車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額為81.8萬元的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等保險。保險期間為:去年4月12日零時至今年4月11日24時。
今年1月25日14:20許,該置業公司員工葉某駕駛該車途經樂清市白石街道中雁南路新河浹村地段時,因為雨天積水過多、地面又低洼,導致奔馳車進水不慎熄火。
因為雙方對損失理賠協商不下,平安保險公司未予定損,熄火的奔馳車被送到溫州華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
事故導致奔馳車的發動機和其他一些配件損壞,修理費高達226096.9元。
保險公司拒賠稱系“免責條款”
作為車主的置業公司向平安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因為該奔馳車沒有投保“涉水損失險”,平安保險公司表示,發動機損壞系進水造成,因免責條款已有規定故而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所稱的“免責條款”,是《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第六條,該條款規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致使發動機損壞”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由于雙方對損失理賠協商不下,今年3月,該置業公司向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安保險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22.6萬元。
置業公司:
保險公司未盡告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平安保險公司請求法庭駁回該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除了不認可發動機損失的賠償責任外,平安保險公司還表示:該奔馳車沒有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因此對除發動機外的其他損失金額也不予認可,他們承認的損失金額僅為36800元。
對此,置業公司表示,自己在投保時平安保險公司并沒有對免責條款進行告知,“根據法律規定,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應予明確告知”。置業公司由此請求法庭認定免責條款在該案無效。
法庭判決:
保險公司要賠付22.6萬元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申請進行庭外和解,但是沒有能達成調解協議。在調解無效情況下,近日,溫州市鹿城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平安保險公司賠付車主置業公司保險金22.6萬元。
法庭這樣判決的理由是:平安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的系格式條款,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發動機涉水受損不承擔賠償責任,系免責條款,“現平安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該說明義務,因此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同時,事故發生后,因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不下,平安保險公司未能定損,只是對修理費有異議,并將該責任歸咎于車主,有失公平。發生事故的奔馳車“現經修理,需修理費226096.9元,平安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修理費中有不合理的費用,所以修理費均予以認定”。
律師:
判例體現保險公司分散風險責任
在該案中,法庭判令保險公司賠付車主的損失,“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責任,有力地體現了保險公司所要承擔的分散風險責任”,溫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一來說。
陳一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雙方關系上處于強勢地位,消費者相對弱勢,因此在有關免責條款方面,保險公司有告知、提醒的義務,“特別是格式合同,提供方需要以書面、口頭或明顯字體等方式來提醒對方”。
對于該判例,陳一來認為,“充分體現了保護弱勢一方的法律宗旨,對提供格式合同的壟斷方通過法律手段來平衡雙方力量,從而保護弱勢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