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麗麗訴被告王雪斌、被告遼寧中旅國際貨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案
【要點提示】
發生交通事故的受損車輛經過維修后,雖然能夠正常使用,但是車輛貶值損失存在,受損車主提出賠償請求,應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
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法院(2008)鳳通民初字第01548號民事判決書(2008年11月20日)
【案情】
原告:馬麗麗 。
被告:王雪斌 。
被告:遼寧中旅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
鳳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7年9月21日,原告在沈陽遼寧寶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保時捷卡宴吉普車一輛,價稅合計996 600元。當日 14時30分許,被告王雪斌雇傭的司機李秉俊駕駛遼A31970解放廂式貨車,在沈丹高速公路由沈陽向丹東方向行駛至149KM+500M路段,與同方向由快速路向慢速路變道的原告駕駛的臨時牌照號為吉AF3608保時捷卡宴吉普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嚴重損壞。2008年3月3日丹東市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二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麗麗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李秉俊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分別于2007年10月10日、2008年4月7日至18日在沈陽保時捷中心對車輛進行了維修,維修費合計371,332元,2008年5月14日,原告向鳳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車輛減損價值進行評估,鳳城市人民法院委托丹東中朋房地產與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該車進行評估。2008年7月30日,丹東中朋房地產與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丹中朋評報字(2008)第130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鳳城市人民法院委托評估的保時捷卡宴車輛的評估價值為697 620元/臺,減損價值為298 980元(購車原值996 600元減修復后車輛評估值697 620元,詳見車輛清查評估明細表)。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于2008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追加中旅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于2008年8月10日依法追加中旅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2008年11月20日,原告放棄了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2000元的請求。
另查明:遼A31970解放廂式貨車,系被告王雪斌于2006年3月6日購買被告中旅公司的車輛,雙方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原告訴稱:2007年9月21日14時30分,原告駕駛新購買的保時捷卡宴吉普車返回丹東途中,行駛至沈丹高速149KM+500M處時,與登記車主為被告中旅公司的遼A31970解放廂式貨車發生碰撞,經交通責任事故認定,原告與被告王雪斌雇傭的司機李秉俊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車輛肇事后,維修費總額高達37萬余元。原告車輛經評估后,減損價值是298 980元。本案被告中旅公司與被告王雪斌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法認定車輛轉讓的事實,王雪斌對車輛的實際占有,并不是基于車輛轉讓取得所有權的占有,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雪斌、中旅公司連帶賠償車輛維修費的50%,即185 666元、車輛減損價值的50%,即149 490元。
被告王雪斌辯稱:按照同等責任,被告承擔車輛維修費50%的賠償份額沒有異議。原告的車輛是根據德國原廠配件進行維修的,修復后和新車沒有差別,不存在車輛減值損失。我國目前對車輛減值損失應如何評估,沒有相關的依據,原告主張車輛減值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被告中旅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二被告間有轉讓協議,雙方也是認可的。
被告中旅公司辯稱:二被告簽訂的《汽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中旅公司對此次交通肇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肇事車輛是新車毋庸置疑,但肇事發生后,維修所用的配件均為德國原廠生產,修復后已恢復到原車狀況,不存在貶值損失。原告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審判】
鳳城市人民法院認為:關于責任承擔問題,因肇事司機李秉俊系實際車主王雪斌所雇傭人員,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與被告王雪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故對原告請求被告王雪斌賠償車輛維修費用50%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中旅公司雖是車輛登記的所有人,但其不實際掌控車輛的運營,其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中旅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車輛減損價值的賠償問題,因原告所購買的保時捷卡宴吉普車系新車,原告車輛雖用德國原裝進口配件進行維修,但車輛的抗扭曲強度、美觀、完整性等都有所下降,車輛難以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機動車交易市場上,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經過大修的車輛,顯然估價要比新車的價值低,這一價值損失是原告的直接損失,構成了車輛價值的減損,原告請求賠償車輛減損價值的請求,應予支持。原告放棄了交強險2000元財產損失賠償,應在損失總額中予以扣除。
鳳城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王雪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馬麗麗車輛維修款371332元的50%,即185666元;車輛減損價值298980元的50%,即149490元,兩項合計335156元,扣除交強險責任限額2000元,即333156元。二、駁回原告馬麗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雖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但案件中的車輛貶值損失(又稱減值損失或減損價值)應否賠償,各地作法不一,在審判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本文從以下三方面分析如下:
一、貶值損失是否存在
以往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大多數車主都認為能把車輛維修好就是萬幸了,在人們的腦海里,沒有車輛“貶值損失”的概念,隨著私家車數量的大量增加,加之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車主們開始關注車輛維修后,雖能正常行駛,但其在市場交易時的價值,明顯比沒有肇事的車輛價值低,這種價值的降低,是否是車輛貶值損失呢?本案車輛是德國原裝進口的新車,雖然經過了維修,但很難完全恢復到肇事前所具有的性能,如果沒有肇事,此車的市場價值應與新車相差無幾,肇事經過維修后,雖能正常行駛,但其市場價值僅為697 620元,與新車相差298 980元,這一價值的差額是顯而易見的,這一損失是原告的直接損失。由此可見車輛貶值損失客觀存在。
二、貶值損失應如何確定
當前法院如何來確定貶值損失,這是一個難題,具體確定貶值多少,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標準。車輛貶值損失應根據車輛受損情況及修復后的性能恢復來綜合評定,一般的刮擦、碰撞,修復后不會影響車輛的整體性能,也不會有多大貶值,因而也沒有必要計算其貶值損失。但車輛的發動機、傳動系統嚴重損壞,車體嚴重變形,雖能修復使用,但實際上也很難恢復到原車的性能,車輛的價值會明顯降低,貶值損失自然在所難免。要確定貶值損失可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委托一些了解二手車交易行情、具有車輛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本案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即是依據專業機構的評估確定。
三、貶值損失是否應該賠償
民法中的賠償實際上是具有填補損害的功能,也就是將損害恢復到物件原有的功能、價值等,無法恢復的,則應對相關損失予以折價賠償、補償等。而車輛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是受損車主的直接損失,受損車主提出索賠請求是合理的,法院支持其請求既合情,也合法。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本案判決被告王雪斌賠償原告維修費,即是原告為恢復車輛原狀所支付的費用,判決賠償原告車輛貶值損失,即是對原告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賠償。此案處理是正確的。
目前在保險行業還沒有把車輛貶值損失納入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因此,目前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也只能向肇事者提出。隨著人們越來越關注自身權益的維護,而法律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也將越來越細化,財產損害賠償的內容也必將隨之延伸和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