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結婚不到3個月,丈夫就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賠償各項損失合計45萬元。賠償款到位后,死者的父母全部領走,妻子分文未得。雙方協商無果后,近期,兒媳一紙訴狀將公婆告上法庭,請求分配其享有的應得賠償款份額。
羅靖(化名)與丈夫盧剛(化名)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倆人于2011年10月20日登記結婚,沒有生育子女。天有不測風云,一起交通事故徹底改變了這個本應和諧美滿的家庭。
2012年1月2日,盧剛在省道339線遭遇車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事故認定,由肇事方承擔主要責任,盧剛承擔次要責任。同年1月13日,肇事方與羅靖及其公婆達成了賠償協議,由肇事方賠償盧剛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以及盧剛近親屬參加事故處理必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共計45萬元。協議簽訂當日,羅靖的公婆將45萬元賠償款全部領走。
羅靖向公婆索要自己應得的賠償款,但公婆拒絕給她。為此,羅靖將公婆訴至羅山縣法院。
法庭上,羅靖的公婆難掩內心的傷痛。老兩口說,他們就這么一個兒子,為給兒子辦婚禮,買“三金”、給付彩禮、辦酒席等共花費了8萬余元。但兒子結婚時間還不足3個月,兒子出車禍救治和喪葬費用又支出了幾萬元,兒子死后兒媳也回娘家居住了,現在他們可謂是人財兩空,今后又老無所依。所以,他們不愿意給付兒媳賠償款。
近日,法院判決羅靖的公婆分給羅靖9.2萬元賠償款。
法理解說法院認為,羅靖及盧剛的父母作為近親屬均系賠償權利人,均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羅靖要求分配其享有應得賠償款份額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根據雙方當事人與受害人盧剛關系的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羅靖及其公婆雙方的生活狀況、羅靖公婆花費的醫療費、喪葬費等實際支出,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等進行計算分配,并考慮到羅靖公婆年歲已大,且只有盧剛一個孩子,未來生活無依無靠,應予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