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蘇義飛律師,如有咨詢,請致電15855187095。
原告:張xx
被告一:柏x
被告二:方x
被告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住址:合肥市梅山路2號銀保大廈。
負責人:李靜 職務:總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連帶賠償醫療費43437元、誤工費42895元、護理費9131元、伙食補助費3120元、營養費3120元、交通費 2190元、鑒定費850元、殘疾賠償金372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6133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14000元,合計182088元;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1年9月20日,柏x駕駛皖AFF724轎車在蕪湖路與徽州大道交叉口處撞到騎電動自行車的張成巖,致其嚴重受傷。經交警隊認定,柏路對本次事故負全責。
另查明皖AFF724轎車實際車主是方x,在中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不計免賠。
現原告因搶救治療及時,病情基本穩定,但交通事故留下嚴重后遺癥,經安徽同德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影響原告日常生活。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12年8 月12 日
原告:張xx
被告一:柏x
被告二:方x
被告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住址:合肥市梅山路2號銀保大廈。
負責人:李靜 職務:總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連帶賠償醫療費43437元、誤工費42895元、護理費9131元、伙食補助費3120元、營養費3120元、交通費 2190元、鑒定費850元、殘疾賠償金372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6133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14000元,合計182088元;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1年9月20日,柏x駕駛皖AFF724轎車在蕪湖路與徽州大道交叉口處撞到騎電動自行車的張成巖,致其嚴重受傷。經交警隊認定,柏路對本次事故負全責。
另查明皖AFF724轎車實際車主是方x,在中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不計免賠。
現原告因搶救治療及時,病情基本穩定,但交通事故留下嚴重后遺癥,經安徽同德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影響原告日常生活。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12年8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