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師蘇義飛,如有咨詢,請致電15855187095.
原告:王xx,女,漢族,1952年9月23日出生,廢品收購員,住合肥市包河區常青街道竹西村老崗居民組。
法定代理人:徐xx(王xx配偶),男,漢族,1952年10月出生,自由職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縣神廟鎮中心村徐拐組。電話:18256090844
委托代理人:蘇義飛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一:王柱(340121198102115231),男,漢族,1981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長豐縣崗集鎮牛寨村大葛前組19號。電話:13965044767
被告二:合肥市宏業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嘉山路34號。
負責人:張維友 職務:經理 電話:3654094
被告三: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廬陽區花園街4號科技大廈。
負責人:葉靖安 職務:總經理 電話:95590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89752.4元、誤工費8760元、護理費14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20元、必要營養費2920元、交通費1342元,扣除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共計108494元(其他費用待治療終結時傷殘鑒定后另行計算);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0年10月27日13時35分,王柱駕駛皖AF8469號貨車撞到騎人力三輪車的王xx,造成王xx當場昏迷。經合肥市交警認定,王柱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王xx沒有責任。另查明,皖AF8469號貨車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辦理保險。
現王xx因搶救治療及時,病情基本穩定,但王少蘭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其留下嚴重殘疾,至今癱瘓并失去部分記憶,繼續治療急需用錢。為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注:包河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先期支付8萬多元,其他費用待醫療結束后另行結算。
原告:王xx,女,漢族,1952年9月23日出生,廢品收購員,住合肥市包河區常青街道竹西村老崗居民組。
法定代理人:徐xx(王xx配偶),男,漢族,1952年10月出生,自由職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縣神廟鎮中心村徐拐組。電話:18256090844
委托代理人:蘇義飛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一:王柱(340121198102115231),男,漢族,1981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長豐縣崗集鎮牛寨村大葛前組19號。電話:13965044767
被告二:合肥市宏業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嘉山路34號。
負責人:張維友 職務:經理 電話:3654094
被告三: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廬陽區花園街4號科技大廈。
負責人:葉靖安 職務:總經理 電話:95590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89752.4元、誤工費8760元、護理費14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20元、必要營養費2920元、交通費1342元,扣除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共計108494元(其他費用待治療終結時傷殘鑒定后另行計算);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0年10月27日13時35分,王柱駕駛皖AF8469號貨車撞到騎人力三輪車的王xx,造成王xx當場昏迷。經合肥市交警認定,王柱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王xx沒有責任。另查明,皖AF8469號貨車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辦理保險。
現王xx因搶救治療及時,病情基本穩定,但王少蘭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其留下嚴重殘疾,至今癱瘓并失去部分記憶,繼續治療急需用錢。為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注:包河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先期支付8萬多元,其他費用待醫療結束后另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