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師蘇義飛、朱升禹(助理),如有咨詢,請致電15855187095。
原告:曹xx
被告一:周xx
被告二:劉x
被告三: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濉溪路278號財富廣場二期A幢607室
負責人:項錫山 職務:總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賠償醫醫藥費39426.99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10元、床位陪護費60元、誤工費30600元、護理費8775元、殘疾賠償金4204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000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用1243元、鑒定費1400元、維修費630元,扣除對方已支付的10000元,剩余合計135693.79元;
2、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2年8月20日,被告周xx駕駛車牌號為皖AZ98xx號小型客車,從龍門嶺路家天下小區出來由東向西行駛至龍門嶺路時,撞到沿龍門嶺路由北向南原告曹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原告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站大隊認定,被告周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曹xx無責任。
另查明皖AZ98xx號小型客車實際車主系第二被告劉x,是在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
事發后原告被送至安徽省立友誼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在安醫附院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原告因本次事故多處創傷、膝蓋韌帶損傷,嚴重影響原告日常生活,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3年11 月3 日
原告:曹xx
被告一:周xx
被告二:劉x
被告三: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濉溪路278號財富廣場二期A幢607室
負責人:項錫山 職務:總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賠償醫醫藥費39426.99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10元、床位陪護費60元、誤工費30600元、護理費8775元、殘疾賠償金4204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000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用1243元、鑒定費1400元、維修費630元,扣除對方已支付的10000元,剩余合計135693.79元;
2、判令被告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2年8月20日,被告周xx駕駛車牌號為皖AZ98xx號小型客車,從龍門嶺路家天下小區出來由東向西行駛至龍門嶺路時,撞到沿龍門嶺路由北向南原告曹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原告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站大隊認定,被告周xx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曹xx無責任。
另查明皖AZ98xx號小型客車實際車主系第二被告劉x,是在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
事發后原告被送至安徽省立友誼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在安醫附院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原告因本次事故多處創傷、膝蓋韌帶損傷,嚴重影響原告日常生活,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3年11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