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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紅律師,1982年出生,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專長:交通事故、婚姻法、經濟法。
2014年10月20日21時40分左右,被告張某駕駛皖A某號小轎車沿龍門嶺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物流大道交口南側,遇趙某駕駛皖A某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龍門嶺路由北向南行駛,兩車發生碰撞,致趙某受傷及兩車損壞。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站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次要責任。另查明,皖A某號小轎車實際所有人為合肥市新亞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已經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三支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險。事發后趙某被確診為:左足毀損傷、左膝關節開放性損傷、左小腿皮膚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分別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14日、2015年3月1日至3月18日在醫院實施兩次手術共計住院102天,由原告支付醫療費156310.82元,術后依照醫囑,原告每隔2個月到醫院康復治療直至2016年4月治療終結。自發生交通事故以來,原告持續誤工至今,需要休養和護理,至今活動依然不便。趙某委托劉紅律師將張某及所屬出租汽車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為防止被告對原告單方委托傷殘鑒定有異議,在律師建議下,原告委托法院進行傷殘鑒定,最終做出一處九級、兩處十級的鑒定結果,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除去被告墊付部分,原告獲賠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