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蘇義飛、朱升禹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今天的庭審活動。代理人根據本案的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案焦點部分發表代理意見,供審判長參考:
一、本案被告圣xx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被告圣xx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且左轉時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從而造成了本起事故。
交警部門雖然對本案事故責任認定不明,依據《合肥中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第三十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確定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受害人張維維是在斑馬線推行電動自行車屬于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由被告圣xx承擔全部責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8條:“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方能夠舉證證明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所謂“明確說明”,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時或之前,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 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該條款很容易讓人產生歧義,該條款中的“檢驗”指的是“年檢”還是發生事故時的“檢驗”。如果是指發生事故時的檢驗,那就是說每一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都有權利要求交警隊進行車輛全面檢測,只要發現車輛某一項目檢測不合格,都可以拒賠。車輛是高速運轉的工具,在使用過程中,或多或少會出現問題,所以車輛要保養/維修,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可以通過保養/維修解決問題,然后車輛可以正常使用并通過年檢。
從本案的投保單內容來看,“投保人聲明”是保險公司單方預先擬定的,是適用于所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格式條款,并非針對原告個體的積極解釋行為。盡管被告將免責條款以黑體標示,提醒原告注意,但這也不足以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解釋,應歸于無效,保險公司不能免除保險責任。
代理人:蘇義飛
2014年 4月11日
尊敬的審判長: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蘇義飛、朱升禹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今天的庭審活動。代理人根據本案的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案焦點部分發表代理意見,供審判長參考:
一、本案被告圣xx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被告圣xx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且左轉時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從而造成了本起事故。
交警部門雖然對本案事故責任認定不明,依據《合肥中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第三十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確定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受害人張維維是在斑馬線推行電動自行車屬于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由被告圣xx承擔全部責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8條:“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方能夠舉證證明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所謂“明確說明”,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時或之前,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 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該條款很容易讓人產生歧義,該條款中的“檢驗”指的是“年檢”還是發生事故時的“檢驗”。如果是指發生事故時的檢驗,那就是說每一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都有權利要求交警隊進行車輛全面檢測,只要發現車輛某一項目檢測不合格,都可以拒賠。車輛是高速運轉的工具,在使用過程中,或多或少會出現問題,所以車輛要保養/維修,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可以通過保養/維修解決問題,然后車輛可以正常使用并通過年檢。
從本案的投保單內容來看,“投保人聲明”是保險公司單方預先擬定的,是適用于所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格式條款,并非針對原告個體的積極解釋行為。盡管被告將免責條款以黑體標示,提醒原告注意,但這也不足以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解釋,應歸于無效,保險公司不能免除保險責任。
代理人:蘇義飛
2014年 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