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蘇義飛、朱升禹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今天的庭審活動。代理人根據本案的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案焦點部分發表代理意見,供審判長參考:
本案被告圣保勇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被告圣保勇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且左轉時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從而造成了本起事故。
交警部門雖然對本案事故責任認定不明,依據《合肥中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第三十條,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確定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受害人張維維是在斑馬線推行電動自行車屬于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由被告圣保勇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中非機動車無號牌與事故發生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對非機動車未登記上路行駛、未辦理臨時通行標志的車輛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全國通行的做法是以警告教育為主,原則上不予罰款。例如:沒有攜帶身份證的人行走時被汽車壓死,我們不能說依據《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居民應隨身攜帶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這樣的規定,斷定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出行的人遭遇車禍時就一定有過錯。
“任何侵權案件中,因果關系都是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還明確指出,因果關系區分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原因行為直接引起損害結果或只須具備這一事實,應足以導致損害結果。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張維維是在斑馬線推行電動自行車,被告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危險控制、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明顯居于優勢地位,無論張維維是否進行非機動車登記,均不可能阻止被告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碾壓。可見,受害人張維維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責任。如果支持張維維對交通事故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責任,就是混淆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概念,沒有法律依據,且加劇了受害人的責任,達不到保護弱勢群體的立法精神。
一個重要事實需要強調,張維維不是碰撞致死,是被碾壓致死。碰撞致死,可能是雙方均在行駛,合力造成事故后果。碾壓行為說明主動權完全在被告一方,是剎車不靈導致的,如果剎車及時,是不可能發生事故的。被告在十字路口左轉彎,速度不應該很快,為什么就剎不住車,活活壓死人,有良知的人都是無法容忍。
另外,我們認為當本次事故責任實在無法認定時,可以采納相互理賠原則,被告損失由原告全部賠償,原告損失由被告全部賠償,這樣則顯得更加公平合理。
代理人:蘇義飛 朱升禹
2013.7.29
尊敬的審判長: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蘇義飛、朱升禹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今天的庭審活動。代理人根據本案的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案焦點部分發表代理意見,供審判長參考:
本案被告圣保勇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被告圣保勇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且左轉時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從而造成了本起事故。
交警部門雖然對本案事故責任認定不明,依據《合肥中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第三十條,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確定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受害人張維維是在斑馬線推行電動自行車屬于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由被告圣保勇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中非機動車無號牌與事故發生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對非機動車未登記上路行駛、未辦理臨時通行標志的車輛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全國通行的做法是以警告教育為主,原則上不予罰款。例如:沒有攜帶身份證的人行走時被汽車壓死,我們不能說依據《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居民應隨身攜帶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這樣的規定,斷定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出行的人遭遇車禍時就一定有過錯。
“任何侵權案件中,因果關系都是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還明確指出,因果關系區分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原因行為直接引起損害結果或只須具備這一事實,應足以導致損害結果。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張維維是在斑馬線推行電動自行車,被告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危險控制、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明顯居于優勢地位,無論張維維是否進行非機動車登記,均不可能阻止被告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碾壓。可見,受害人張維維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責任。如果支持張維維對交通事故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責任,就是混淆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概念,沒有法律依據,且加劇了受害人的責任,達不到保護弱勢群體的立法精神。
一個重要事實需要強調,張維維不是碰撞致死,是被碾壓致死。碰撞致死,可能是雙方均在行駛,合力造成事故后果。碾壓行為說明主動權完全在被告一方,是剎車不靈導致的,如果剎車及時,是不可能發生事故的。被告在十字路口左轉彎,速度不應該很快,為什么就剎不住車,活活壓死人,有良知的人都是無法容忍。
另外,我們認為當本次事故責任實在無法認定時,可以采納相互理賠原則,被告損失由原告全部賠償,原告損失由被告全部賠償,這樣則顯得更加公平合理。
代理人:蘇義飛 朱升禹
201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