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合肥知名律師蘇義飛、朱升禹(助理),如有咨詢,請致電15855187095。
原告:李海濤(死者丈夫)
原告:李心語(死者女兒)
法定代理人:李海濤
原告:張永寬(死者父親)
被告:圣保勇
被告:阜陽市瑞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系皖KAM70掛號半掛車所有人,住所地阜陽市穎東區東方花苑商住樓3幢208戶。
法定代表人:付友方,經理。
被告:巢湖市金奇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系皖Q08923號牽引車所有人,住所地巢湖市裕溪路西側健康東路北側。
法定代表人:郭東,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居巢區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中路256號。
負責人:黃林,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二、三連帶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4204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83162元、辦理喪葬人員誤工費9333元、喪葬費22300元、交通費5183.7元、食宿費12618元、拖車停車費760元、車輛損失費3600元、殯儀停尸等合理費用1479元,合計738919.7 元;
2.判令被告四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償);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3年5月15日20時,被告圣保勇駕駛車牌號皖Q08923號重型半牽引車(皖KAM70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沿著裕溪路由西向行駛至郎溪路交叉路口左轉時,撞到張維維并造成其被碾壓后當場死亡。交警認為,本起事故由于沒有監控攝像及目擊證人,責任無法認定。
本起事故中,受害人張維維是在綠燈情況下推行電動自行車過人行道,同時經過司法鑒定被告駕駛的車輛存在制動性能不合格的情況。
通過調查皖Q08923號重型半牽引車實際車主是本案被告巢湖市金奇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居巢區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皖KAM70掛號半掛車所有人是本案被告阜陽市瑞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居巢區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為保護死者家屬的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13年7 月 11日
原告:李海濤(死者丈夫)
原告:李心語(死者女兒)
法定代理人:李海濤
原告:張永寬(死者父親)
被告:圣保勇
被告:阜陽市瑞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系皖KAM70掛號半掛車所有人,住所地阜陽市穎東區東方花苑商住樓3幢208戶。
法定代表人:付友方,經理。
被告:巢湖市金奇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系皖Q08923號牽引車所有人,住所地巢湖市裕溪路西側健康東路北側。
法定代表人:郭東,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居巢區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中路256號。
負責人:黃林,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二、三連帶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4204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83162元、辦理喪葬人員誤工費9333元、喪葬費22300元、交通費5183.7元、食宿費12618元、拖車停車費760元、車輛損失費3600元、殯儀停尸等合理費用1479元,合計738919.7 元;
2.判令被告四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償);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3年5月15日20時,被告圣保勇駕駛車牌號皖Q08923號重型半牽引車(皖KAM70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沿著裕溪路由西向行駛至郎溪路交叉路口左轉時,撞到張維維并造成其被碾壓后當場死亡。交警認為,本起事故由于沒有監控攝像及目擊證人,責任無法認定。
本起事故中,受害人張維維是在綠燈情況下推行電動自行車過人行道,同時經過司法鑒定被告駕駛的車輛存在制動性能不合格的情況。
通過調查皖Q08923號重型半牽引車實際車主是本案被告巢湖市金奇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居巢區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皖KAM70掛號半掛車所有人是本案被告阜陽市瑞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居巢區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為保護死者家屬的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13年7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