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蘇義飛律師、王自律師,如有咨詢,請致電15855187095。
原告王xx
原告付xx
原告王xx
法定代理人王xx,情況同上。
原告汪xx
法定代理人王xx,情況同上。
被告(一)熊xx
被告(二)熊xx
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干將西路218號。
法定代表人席于林,該分公司總經理,聯系電話0512—65228898,65235500,95500。
被告(四)廣東星藝裝飾集團常州裝飾有限公司張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楊舍鎮沙洲西路清水灣北門33棟B10號。
負責人熊仁偉,該分公司經理,聯系電話13776243118。
被告(五)廣東星藝裝飾集團常州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金百商業廣場6—417,418,419.420。
法定代表人余敏,該公司總經理,聯系電話13584536259,0519—83995929。
被告(六)江xx
被告(七)安徽德琳環保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安徽懷寧縣新縣城創新路9號。
法定代表人陳為德,該公司董事長,聯系電話0556-4669979,5161701,4
669966,4669978。
被告(八)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中興大街中段菱北辦公樓。
負責人馬朝暉,該公司經理,聯系電話0556—95500,5317711。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熊xx立即賠償原告喪葬費22300.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05680元、死亡賠償金4204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8038元、住宿費2763元、誤工費1878.41元和伙食補助費900元,合計742039.91元;
2、判令被告(二)熊xx、被告(四)廣東星藝裝飾集團常州裝飾有限公司張家港分公司和被告(五)廣東星藝裝飾集團常州裝飾有限公司對第1項訴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令被告(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4、判令被告(六)和被告(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判令被告(八)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王xx系本案受害人汪根根的妻子,原告付xx系受害人的母親,原告王xx和汪xx系受害人的兒子,他們均屬于受害人汪xx的近親屬,且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013年1月23日11時30分左右,被告(一)熊xx駕駛蘇E301GK號小型轎車由張家港駛往江西九江,途經京臺高速公路行駛至上行線1073KM+200M處時,其所駕車輛失控后與道路右側護欄連續相碰,致其后排乘坐人汪xx、黎xx兩人甩出車外,之后該車左后部與同方向后方駛來的被告(六)江進峰駕駛的皖H34597號輕型廂式貨車前部右側相碰,皖H34597號車左側與高速公路中央護欄相碰,事故造成汪xx當場死亡,黎xx受傷,上述車輛及高速公路設施不同程度損壞。后,合肥急救中心死亡通知書(NO.0005841)認定:汪根根,男,死亡診斷: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時間:2013年1月23日12時13分。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公交(高一)認字[2013]第01003號』認定:熊x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江xx、汪xx、黎xx不承擔事故責任。
經查證,被告(六)江進峰駕駛的皖H34597號輕型廂式貨車為安徽德琳環保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所有,且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一)熊xx駕駛蘇E30xxx號小型轎車為熊xx所有,且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此外,被告(一)熊xx系被告(四)廣東星藝裝飾集團常州裝飾有限公司張家港分公司的員工,其是在公司安排下送公司員工汪根根返家過節。換言之,被告(一)熊xx是在為被告(四)工作過程中導致汪xx死亡的。同時,被告(四)系是被告(五)的分公司。
此致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3.5.31
附:1、本訴狀副本8份;
2、證據材料若干份;
3、賠償明細:
(1)喪葬費22300.5元=44601元/年÷2;
(2)被撫養人生活費205680元=15012元/年×(9年+11年)÷2+5556元/年×20年÷2;
(3)死亡賠償金420480元=21024元/年×20年;
(4)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
(5)交通費8038元;
(6)住宿費2763元;
(7)誤工費1878.41元=22854元/年÷365天×15天×2人;
(8)伙食補助費900元=30元/天×15天×2人。
以上各項合計742039.91元。
原告王xx
原告付xx
原告王xx
法定代理人王xx,情況同上。
原告汪xx
法定代理人王xx,情況同上。
被告(一)熊xx
被告(二)熊xx
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干將西路218號。
法定代表人席于林,該分公司總經理,聯系電話0512—65228898,65235500,95500。
被告(四)廣東星藝裝飾集團常州裝飾有限公司張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楊舍鎮沙洲西路清水灣北門33棟B10號。
負責人熊仁偉,該分公司經理,聯系電話13776243118。
被告(五)廣東星藝裝飾集團常州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金百商業廣場6—417,418,419.420。
法定代表人余敏,該公司總經理,聯系電話13584536259,0519—83995929。
被告(六)江xx
被告(七)安徽德琳環保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安徽懷寧縣新縣城創新路9號。
法定代表人陳為德,該公司董事長,聯系電話0556-4669979,5161701,4
669966,4669978。
被告(八)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中興大街中段菱北辦公樓。
負責人馬朝暉,該公司經理,聯系電話0556—95500,5317711。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熊xx立即賠償原告喪葬費22300.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05680元、死亡賠償金4204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8038元、住宿費2763元、誤工費1878.41元和伙食補助費900元,合計742039.91元;
2、判令被告(二)熊xx、被告(四)廣東星藝裝飾集團常州裝飾有限公司張家港分公司和被告(五)廣東星藝裝飾集團常州裝飾有限公司對第1項訴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令被告(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4、判令被告(六)和被告(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判令被告(八)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王xx系本案受害人汪根根的妻子,原告付xx系受害人的母親,原告王xx和汪xx系受害人的兒子,他們均屬于受害人汪xx的近親屬,且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013年1月23日11時30分左右,被告(一)熊xx駕駛蘇E301GK號小型轎車由張家港駛往江西九江,途經京臺高速公路行駛至上行線1073KM+200M處時,其所駕車輛失控后與道路右側護欄連續相碰,致其后排乘坐人汪xx、黎xx兩人甩出車外,之后該車左后部與同方向后方駛來的被告(六)江進峰駕駛的皖H34597號輕型廂式貨車前部右側相碰,皖H34597號車左側與高速公路中央護欄相碰,事故造成汪xx當場死亡,黎xx受傷,上述車輛及高速公路設施不同程度損壞。后,合肥急救中心死亡通知書(NO.0005841)認定:汪根根,男,死亡診斷: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時間:2013年1月23日12時13分。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公交(高一)認字[2013]第01003號』認定:熊x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江xx、汪xx、黎xx不承擔事故責任。
經查證,被告(六)江進峰駕駛的皖H34597號輕型廂式貨車為安徽德琳環保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所有,且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一)熊xx駕駛蘇E30xxx號小型轎車為熊xx所有,且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此外,被告(一)熊xx系被告(四)廣東星藝裝飾集團常州裝飾有限公司張家港分公司的員工,其是在公司安排下送公司員工汪根根返家過節。換言之,被告(一)熊xx是在為被告(四)工作過程中導致汪xx死亡的。同時,被告(四)系是被告(五)的分公司。
此致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3.5.31
附:1、本訴狀副本8份;
2、證據材料若干份;
3、賠償明細:
(1)喪葬費22300.5元=44601元/年÷2;
(2)被撫養人生活費205680元=15012元/年×(9年+11年)÷2+5556元/年×20年÷2;
(3)死亡賠償金420480元=21024元/年×20年;
(4)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
(5)交通費8038元;
(6)住宿費2763元;
(7)誤工費1878.41元=22854元/年÷365天×15天×2人;
(8)伙食補助費900元=30元/天×15天×2人。
以上各項合計742039.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