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師蘇義飛、王自律師,如有咨詢,請致電15855187095。
原告王xx
被告(一)江xx
被告(二)安徽天奧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產業園稻香路9號創業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祥富,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第三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長江東路1007號(長江路與明光路交叉口),聯系電話0551—4694712,95518。
負責人祁碧霞,該公司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立即支付原告醫療費44400.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營養費4152元、護理費13524.33元、誤工費59758.62元、租床費20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200元和交通費1000元,扣除交強險責任限額后按80%的賠償責任計算,合計12800.16元;
2、判令被告(一)、(二)共同立即支付原告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此三項費用的具體數額待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后予以明確);
3、判令被告(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地民事賠償責任;
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3月2日17時30分左右,江xx(被告)駕駛皖A86xxx號轎車沿習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石門路交口南側50米附近時,遇行人王xx(原告)由西向東橫過習友路,皖A86xxx號轎車前部右側碰撞到原告,致其受傷。后,原告王xx被送至合肥市第三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1、左肱骨外科頸骨折、左腓骨平臺骨折、左腓骨小頭骨折等,2、閉合性顱腦損傷(中)、腦挫傷,2、蛛網膜下腔出血,3、頭面部皮膚挫裂傷,4、左膝韌帶損傷等。經兩次住院及門診復查診療,現已治療終結。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公交(經)認字[2011]第0017號}認定:江永貴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興新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查證,皖A86xxx號轎車為被告(二)安徽天奧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所有,且在被告(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第三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王興新)
2012年11 月22 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4份;
二、證據材料若干份;
三、賠償明細:
(一)應賠償的醫療費44400.21元=10000元+(53000.26元-10000元)×80%;
注:實際支出醫療費53000.26元=242元+132元+5元+247元+5元+5元+132元+193元+83元43969.36元+7761.9元+220元+5元。
(二)應賠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53天)×80%=1950元×80%=1560元;
注:住院伙食補助費實際為1950元。
(三)應賠償的營養費=[30元/天×(53天+120天)]×80%=5190元×80%=4152元;
注:營養費實際為5190元。
(四)誤工費=3000元/月×19個月+(3000元/月÷21.75天)×20天=59758.62元(自2011年3月3日至2012年10月22日,共計19個月零20天);
(五)護理費=28534元/年÷365天×(53天+120天)=13524.33元[住院天數共53天:1、2011年3月2日至2011年4月6日,共35天;2、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31日,共18天。在家護理天數120天(含門診13天)];
(六)租床費205元=140元+65元;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矯形器)4200元=1800元+2400元;
(八)交通費1000元。
以上各項合計為128800.16元(扣除交強險12萬元責任限額后按80%的賠償責任計算)。
原告王xx
被告(一)江xx
被告(二)安徽天奧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產業園稻香路9號創業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祥富,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第三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長江東路1007號(長江路與明光路交叉口),聯系電話0551—4694712,95518。
負責人祁碧霞,該公司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立即支付原告醫療費44400.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營養費4152元、護理費13524.33元、誤工費59758.62元、租床費20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200元和交通費1000元,扣除交強險責任限額后按80%的賠償責任計算,合計12800.16元;
2、判令被告(一)、(二)共同立即支付原告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此三項費用的具體數額待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后予以明確);
3、判令被告(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地民事賠償責任;
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3月2日17時30分左右,江xx(被告)駕駛皖A86xxx號轎車沿習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石門路交口南側50米附近時,遇行人王xx(原告)由西向東橫過習友路,皖A86xxx號轎車前部右側碰撞到原告,致其受傷。后,原告王xx被送至合肥市第三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1、左肱骨外科頸骨折、左腓骨平臺骨折、左腓骨小頭骨折等,2、閉合性顱腦損傷(中)、腦挫傷,2、蛛網膜下腔出血,3、頭面部皮膚挫裂傷,4、左膝韌帶損傷等。經兩次住院及門診復查診療,現已治療終結。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公交(經)認字[2011]第0017號}認定:江永貴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興新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查證,皖A86xxx號轎車為被告(二)安徽天奧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所有,且在被告(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第三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王興新)
2012年11 月22 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4份;
二、證據材料若干份;
三、賠償明細:
(一)應賠償的醫療費44400.21元=10000元+(53000.26元-10000元)×80%;
注:實際支出醫療費53000.26元=242元+132元+5元+247元+5元+5元+132元+193元+83元43969.36元+7761.9元+220元+5元。
(二)應賠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53天)×80%=1950元×80%=1560元;
注:住院伙食補助費實際為1950元。
(三)應賠償的營養費=[30元/天×(53天+120天)]×80%=5190元×80%=4152元;
注:營養費實際為5190元。
(四)誤工費=3000元/月×19個月+(3000元/月÷21.75天)×20天=59758.62元(自2011年3月3日至2012年10月22日,共計19個月零20天);
(五)護理費=28534元/年÷365天×(53天+120天)=13524.33元[住院天數共53天:1、2011年3月2日至2011年4月6日,共35天;2、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31日,共18天。在家護理天數120天(含門診13天)];
(六)租床費205元=140元+65元;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矯形器)4200元=1800元+2400元;
(八)交通費1000元。
以上各項合計為128800.16元(扣除交強險12萬元責任限額后按80%的賠償責任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