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徽合肥交通事故九級傷殘賠償總額估計在18萬-30萬元之間(不含醫療費),丁帥律師根據最新法律規定、統計公報數據以及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實際情況整理而成,每年更新一次。
醫療費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傷殘費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通過判決或調解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1、醫藥費: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
2、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計算或鑒定評估。
3、營養費:50元/天(依據:2018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提高住院伙食費、營養費標準的通知)
4、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依據:2018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提高住院伙食費、營養費標準的通知)
5、護理費(2018年5月21日更新):133元/天
6、誤工費:本人工資×具體誤工月數
法律依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7、殘疾賠償金(2019.2.22更新):
城鎮標準:34393元×20年×20%=137572元;
農村標準:13996元×20年×20%=55984元;
(注: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2019.4.4更新):
未成年小孩生活費:城鎮標準:21523元×(18周歲-實際周歲)÷2人×系數;農村標準:12748元×(18周歲-實際周歲)÷2人×系數。
老人生活費標準同上:無勞動能力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老人計算20年生活費,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9、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10、殘疾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1、精神撫慰金:九級殘疾一般為10000元-16000元。
12、鑒定費:憑發票報銷。
丁帥律師提供判例:
江一州與周成才、韋森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肥西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75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 2015-09-15
原告江一州與被告周成才、韋森、安徽省合肥汽車客運有限公司第八客運分公司(以下簡稱客運八公司)、安徽輝隆集團農資連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輝隆公司)、施圣全、許菊英、金鳳、施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柏化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一州委托代理人蘇義飛律師、周成才、韋森、客運八公司委托代理人吳光龍、輝隆公司委托代理人韋森、施圣全、金鳳與施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馬正一律師、人民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梅麗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許菊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一州訴稱:2012年8月29日,周成才駕駛皖A×××××號大型客車沿肥西縣合銅路由南向北行駛至2Km+100m處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施法恒駕駛的皖A×××××號二輪摩托車相擦,皖A×××××號摩托車倒地后,又與由南向北行駛的皖A×××××號小型轎車相碰,致三車受損,摩托車駕駛人施法恒死亡及乘坐人我受傷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肥西肥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周成才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施法恒、韋森共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我無事故責任。我受傷后在武警安徽省總隊醫院住院治療。皖A×××××號大型普通客車實際車主為客運八公司,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皖A×××××號轎車實際車主為輝隆公司,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后我與被告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判令前八被告賠償江一州各項損失510194.13元(醫療費250172.10元,醫療器具費8020元,營養費22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300元,誤工費26550元,護理費23766元,殘疾賠償金104323.8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0442.23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10000元,鑒定1320元);2、判令人民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判令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周成才、客運八公司當庭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方車輛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另外還投保了50000元精神撫慰金附加險,應由人民保險公司賠償。周成才墊付江一州233000元,應予以返還。
韋森、輝隆公司當庭辯稱:我車輛投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事故中韋森墊付30000元,請求納入本案一并處理。
施圣全、金鳳、施某當庭辯稱:施法恒系好意搭載江一州,應相應減輕我方或者免除我方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均投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人民保險公司當庭辯稱:我司不是直接侵權人,我司僅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江一州乘坐在無證無照的摩托車上,存在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江一州的部分訴求過高,有的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支持。我司申請了對江一州的非醫保部分用藥及三期鑒定,請法院予以準許。
許菊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14時45分許,周成才駕駛皖A×××××號大型普通客車,沿肥西縣合銅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至2Km+100m處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施法恒駕駛的皖A×××××號(套牌)二輪摩托車相擦,A30856號(套牌)二輪摩托車倒地后,又與由南向北行駛的韋森駕駛的皖A×××××號小型轎車相碰,致三車受損、摩托車乘坐人江一州受傷、施法恒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肥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大隊認定,周成才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韋森、施法恒共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江一州無事故責任。江一州受傷后,在武警安徽總隊醫院三次住院治療,共住院133天。由江一州申請,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及誤工期限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江一州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處科勁粉碎性骨折,遺留左上肢功能部分喪失的后遺癥評定為九級傷殘,致右下肢功能部分喪失的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270天。皖A×××××號大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客運八公司,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投保最高限額1000000元,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另投保了50000元精神撫慰金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皖A×××××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輝隆公司,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投保最高限額500000元,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在兩車輛的投保期限內。
另查明:江博文系江一州之子,至定殘日,江一州20周歲,江博文1周歲。施圣泉、許菊英、金鳳、施某系本起事故中死者施法恒的法定繼承人。在事故中,周成才墊付醫療費233000元,韋森墊付醫療費30000元。
上述事實,有江一州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出院小結、鑒定意見書、出生醫學證明等及法庭陳述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周成才、韋森、施法恒因未確保安全駕駛,導致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責任認定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周成才、韋森、施法恒因侵權行為致江一州身體受到傷害,應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起事故的責任劃分,賠償比例確定為7:1.5:1.5。客運八公司系皖A×××××號大型普通客車所有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輝隆公司系皖A×××××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民保險公司系上述兩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施法恒的法定繼承人施圣全、許菊英、金鳳、施某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基于江一州的訴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其各項損失核定如下:
一、醫療費,依醫療費收費票據,確定246872.11元(周成才同意承擔非醫保用藥5000元,韋森同意承擔非醫保用藥2000元,人民保險公司亦同意);
二、醫療器具費7990元,
三、營養費,結合出院小結醫囑,營養期限酌定200天,確定6000元(30元/天×200天);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3390元(30元/天×住院133天);
五、誤工費,結合江一州提交的證據材料,參照建筑行業工資標準計算,江一州的訴求未超出該標準,確定26550元(2950元/月÷30天×鑒定270天);
六、護理費,結合出院小結醫囑,護理期限酌定200天,確定20200元(101元/天×200天);
七、殘疾賠償金,本起事故中另一受害人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根據相關規定,江一州應依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確定104323.80元(24839元/年×21%×20年);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28751元【(16107元/天×21%×17年)÷2人】,計入殘疾賠償金;
九、精神撫慰金,根據本起事故的責任劃分及傷殘程度,確定16000元;
十、交通費,酌定1000元;
十一、鑒定費1310元。
以上共計462386.91元(含被告墊付款)。經計算,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江一州各項損失130000元(本案中有兩份交強險,其中交強險份額已賠償另一受害者112000元),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江一州各項損失275528.87元【(462386.91元-130000元)×85%-非醫保用藥7000元】;施法恒應承擔的賠償數額為49858.04元【(462386.91元-130000元)×15%】,由施圣全、許菊英、金鳳、施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賠償;周成才賠償江一州非醫保用藥5000元從墊付款233000元中扣減;韋森賠償江一州非醫保用藥2000元,從墊付款30000元中扣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江一州各項損失130000元(支付方式:支付江一州102000元,支付韋森28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江一州各項損失275528.87元(支付方式:支付江一州47528.87元,支付周成才228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被告施圣全、許菊英、金鳳、施某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江一州各項損失的49858.0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江一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902元,減半收取4451元,由原告江一州承擔訴訟費734元,被告周成才、安徽省合肥汽車客運有限公司第八客運分公司承擔1867元,被告韋森、安徽輝隆集團農資連鎖有限責任公司承擔4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交強險部分承擔1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柏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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